第十二条

有效

鼓励企业自建或者与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行业组织等共建职工培训中心、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实训基地、工匠学堂、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大型企业面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企业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