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采用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等形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企业一线职工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七十。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列为企务信息公开的内容,接受全体职工的监督。

企业安排职工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与职工签订培训合同。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