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工作,建立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的统计、报告、公布制度。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