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设置或者管理单位限期改正、修复或者更新:(一)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而未设置的;(二)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不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三)公共信息发生变更或者公共信息标志损坏、脱落的;(四)公共信息标志不能正常使用的其他情况。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