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