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公共信息标志上附加广告内容。设置户外广告等设施,不得影响公共信息标志的使用效果和公共信息导向系统的指引、协调等功能,并符合市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