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因树木生长影响公共信息标志使用效果的,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兼顾公共信息标志正常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组织修剪。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