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和维护应当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简洁、醒目、协调;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