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计、制作、销售、设置和维护应当符合标准目录所列标准的规定。

公共信息标志应当简洁、醒目、协调;有中文表述的,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涉及计量单位的,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