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组织编制和适时修订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实施目录(以下简称标准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标准目录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