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共信息标志。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基本需要的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公共信息标志作为工程设计和建设内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