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需要在本经济特区统一的公共信息标志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公共信息标志地方标准。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建议。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