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九条有效公共信息标志属于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公共信息标志的义务,不得损坏、盗窃公共信息标志。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