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备案内容告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