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与运输第九条有效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将备案内容告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