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垃圾水运中转码头和其他装卸点的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或者除尘、防污设施;
(二)未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号牌的视频设备;
(三)已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效果及车辆号牌的视频设备但未接入本市建筑垃圾信息管理平台;
(四)接收未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转运的建筑垃圾。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