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与运输第十四条有效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不能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管理责任人。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