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筑垃圾产生与运输第十三条有效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装饰装修前将时间、地点、规模等信息告知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并按照要求做好登记;(二)不得将装修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暂存、清运;(三)将装修垃圾中的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四)将装修垃圾定点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点、移动式收集箱,或者直接交由经依法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五)支付装修垃圾的清运、消纳等费用。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