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解除临时禁令:

(一)临时禁令依据的行政裁决案件已作出不侵权结论;

(二)申请人撤回临时禁令申请或者行政裁决请求;

(三)临时禁令依据的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临时禁令依据的专利权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者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临时禁令。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