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专利行政裁决程序中,专利权人有证据证明侵权事实存在且不立即停止涉嫌侵权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申请并经调查初步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的,可以发布临时禁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临时禁令前,应当组织双方进行听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担保;专利权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对临时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