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展会举办地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区域内举办的展会加强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依申请指导展会主办方开展展前专利风险排查。

展会主办方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展会中发生的专利侵权纠纷,并于展会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纠纷投诉、处理情况报送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合规督导。

经展会调解处理的专利侵权纠纷,展会主办方应当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出具相关事实状态证明,或者为其查阅、复印有关材料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