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专利权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可以书面催告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自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专利权人既不撤回警告,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裁决的,被警告人可以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裁决。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