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设立以市本级和县(市)行政区划为独立核算单元的区域碳账户,用于动态核算市本级和县(市)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

前款规定的市本级碳账户核算范围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