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第二章 区域碳账户第十条有效下列数据应当依法向区域碳账户归集:(一)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供能单位依法按月提供的全市以及各区块、各行业的能源供应数据;(二)用煤单位依法按月提供的煤炭消费数据;(三)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企业依法按月提供的石灰石消耗量等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所需数据。支持前款所列单位通过接口调用方式提供数据。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