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托省级绿色低碳、能源等数智系统,建设碳账户平台,统筹协调碳账户建设和应用相关工作。生态环境、统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账户建设和应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