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碳账户建设和应用工作的领导,统筹各类资源,给予经费保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