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第四章 项目碳账户第二十四条有效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托项目碳账户自行组织能效碳效验收,验收未达到审查批准要求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运行。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