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第四章 项目碳账户第二十三条有效下列数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碳账户提供:(一)项目节能审查后的能效碳效水平等承诺数据;(二)项目试生产阶段的能效碳效验收报告数据;(三)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