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下列数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向碳账户提供:

(一)项目节能审查后的能效碳效水平等承诺数据;

(二)项目试生产阶段的能效碳效验收报告数据;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测数据。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