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为年设计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者年设计煤炭消费量一千吨以上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立项目碳账户,监测和核算项目试生产、生产、运行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

项目碳账户在项目建成投用并实施碳排放监测满一年,经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符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意见后,予以销户,该项目碳排放纳入单位碳账户管理。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