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林业部门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加强林业碳汇资源监测计量,推进林业碳汇项目开发,规范开发流程,鼓励个人、单位购买林业碳汇,推动林业碳汇价值转化。

市林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推动林业碳汇认购纳入生态损害赔偿,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