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加强高污染高耗能重点行业的监测和管控,依法淘汰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有序推进产能达到能效标杆水平。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