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经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单位依法授权,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相关领域碳账户建设部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和企业归集数据,数源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