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企业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执行碳排放和能源消耗预算化管理。超出年度能源消耗预算或者碳排放预算的,应当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予以平衡、消纳。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对企业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组织实施能效诊断。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