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第三章 单位碳账户第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执行碳排放和能源消耗预算化管理。超出年度能源消耗预算或者碳排放预算的,应当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予以平衡、消纳。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单位碳账户对企业预算执行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组织实施能效诊断。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