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新设立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在线传输功能的三级能源计量器具。

鼓励、支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新设立工业企业和已设立单位碳账户的存量工业企业配备具有在线传输功能的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