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数据应当依法向工业企业碳账户归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依法按月提供的能源利用状况;

(二)供电、供气、供热等供能单位依法按月提供的通过隐私保护计算的前项规定企业的能源消费数据。

工业企业碳账户建设部门应当对前款用能单位和供能单位提供的数据,运用数据质量校核算法模型进行比对校验。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