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第二章 区域碳账户第十一条有效市统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区域碳账户建设所需的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行业增加值和税收汇总数据。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