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等部门运用区域碳账户建立区域碳排放预算管理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市本级和各县(市)碳排放预算额,明确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责任。

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的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责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另行规定。

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可以根据区域碳账户预算化管理执行情况,优化发展要素和资源配置。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