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治理,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符合河湖保护治理项目特点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完善河湖保护治理多元投入保障机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