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保护治理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河湖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依法参与河湖保护治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河湖保护治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依法对破坏河湖功能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在河湖保护治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