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等效替代工程或者功能补救工程的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