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堆放物料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恢复河湖原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