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湖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