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符合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前提下,可以通过建设绿道、亲水平台、休憩亭台等设施,打造集运动、休闲、观光功能于一体的河湖滨水空间。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开展生态旅游、运动娱乐、休闲露营等活动的,应当符合河湖保护治理规划和相关管理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海事等部门以及河湖管理单位,划定允许开展上述活动的区域,并明确相关活动的管理主体和管理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