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五章 河湖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对具有航运功能的河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河湖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促进水陆有机衔接、河海联运,提升河湖水道功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