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保洁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加强对河湖保洁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集约化管理、物业化管护模式,落实河湖保洁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