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三章 河湖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开发建设确需调整河湖水系的,有关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河湖保护治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与保护措施等要求,编制区域水系调整方案。区域水系调整方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照河湖管理权限经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