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三章 河湖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河湖保护和水系连通,结合城市河湖扩建、公园景观和海绵城市建设等,提高城市水域面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