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湖保护治理条例/第三章 河湖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等设施,或者钻探、爆破、临时堆放物料等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包括作业时间、作业范围、河湖保护措施等具体内容的作业方案,并按照河湖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临时建设的相关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湖原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