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