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省河湖实行名录管理制度。河道、湖泊、水库、山塘,以及具有特定功能或者历史文化价值的池塘、塘坝等水体,应当列入名录,具体办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河湖名录应当明确名称、范围(起止点)、等级、水域面积、容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