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河道根据其流域范围、流域面积以及涉及的城市、人口规模等因素,划分为省、市、县、乡四级河道,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市级、县级河道,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