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备案。地方法规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